立足品质 重誉守信 创优争先 追求卓越
金年会官方网站入口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并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A、消防检测机构签发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 B、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包括内装修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均为复印件);C、各类消防产品资料(包括主要消防设备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D、系统调试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签字盖章);E、施工单位资质证明;F、其他相关资料。
三、消防监督部门在实施验收时,应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消防设施安装调试、检测等单位参加;
五、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受使用,应按消防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期限,整改完毕后提请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