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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收集研究形成了常见问题解答,以便于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程序方法更加公开透明。
问:一座地下车库,其地上部分合建了4栋建筑,并共用消防设施,地上4栋之间无连接或采用符合要求的连廊进行连接,与地下车库内部采用符合规定的疏散楼梯进行联通,这种情况应该定义为1个单体建筑?还是分别定义为5个单体建筑?
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明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地下车库及其地上部分4栋建筑是否为单体建筑,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保持一致。
问: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小于40000㎡)与26层高层民用住宅(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合建,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包证含了地下车库与住宅,即地下车库与住宅为同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请问该地下车库是否需要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答: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地下车库与住宅建筑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应视为一项整体工程,地下车库和住宅应一并依法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问:仅供二类高层住宅小区内大于40000㎡的地下停车场,小区无超标准的配套幼儿园及老年人照料设施,该小区的地下停车场是否属于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十二)项规定?
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的公共建筑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问:假如一个20001㎡建筑里面,局部有展览功能,面积大约5000㎡,其余15001㎡为办公功能。此处能算特殊建设工程吗?还是根据建筑整体定性,如整体定性为展览建筑,但是展览部分不超20000㎡,也算特殊吗?还是必须展览部分超过20000㎡才算特殊?
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博物馆的展示厅属于特殊建设工程,不包含办公和其他功能。
问:现在家家户户都有电动自行车,按照现行的规范,首选在室外停放电动自行车,但是有些交付使用的小区将非机动车停放点设计在了地下室,请问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在原有规划为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区域,增设经营性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将地下室非机动车停放点变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是否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在原有规划为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区域,增设经营性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将地下室非机动车停放点改造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且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所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申请要件的,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问:请问三个大厦的独立消防控制室想合并到一个大厦的消防控制室,如果符合技术要求,可否进行合并?完成后是否需要进行消防备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三个大厦的独立消防控制室合并改造属于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
问:住宅小区内产权证登记属性为住宅的房屋,该房屋业主征求相关利益业主同意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没有在规划部门办理房屋属性变更(住宅变更为商业),请问这种情况下,住建部门是否可以受理其消防验收备案的申请?如不能受理,该经营主体是否可以经营?如果不能经营,应由哪个部门处理?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首先,住宅变更为商业的,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当具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并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如实填写使用性质,填写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一致的,无法受理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其他建设工程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